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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五)

                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19-02-27 17:18:29    瀏覽:7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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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【標題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五)

                  【時(shí)效性】有效

                  【頒布單位】全國人大常委會(huì )

                  【頒布日期】2005.02.28

                  【實(shí)施日期】2005.02.28

                  【失效日期】

                  【文號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

                  【題注】(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四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公布施行)

                  【正文】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后增加一條,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妨害信用卡管理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一萬(wàn)元以上十萬(wàn)元以下罰金;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二萬(wàn)元以上二十萬(wàn)元以下罰金: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一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,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較大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二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較大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三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信用卡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四)出售、購買(mǎi)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的信用卡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竊取、收買(mǎi)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罰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犯第二款罪的,從重處罰?!?/p>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進(jìn)行信用卡詐騙活動(dòng)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(wàn)元以上二十萬(wàn)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(wàn)元以上五十萬(wàn)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(wú)期徒刑,并處五萬(wàn)元以上五十萬(wàn)元以下罰金或者沒(méi)收財產(chǎn):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(lǐng)的信用卡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二)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
                  “(四)惡意透支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前款所稱(chēng)惡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(guò)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并且經(jīng)發(fā)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?!?/p>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,將該條修改為:“破壞武器裝備、軍事設施、軍事通信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破壞重要武器裝備、軍事設施、軍事通信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(wú)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過(guò)失犯前款罪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戰時(shí)犯前兩款罪的,從重處罰?!?/p>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